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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格尔木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标准的指导意见
世界盐湖城—www.788sb.com    来源:http://bm.gem.gov.cn/sxw    创建时间:2017/12/18 18:32:45    浏览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青海省国资委《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有关工作的通知》(青国资企[2017]56号)精神,根据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维修改造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西政办〔2017〕117号),为全面推进我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做好相关设施设备维修改造工作,确保“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一)坚持“维修为主、改造为辅、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且不低于格尔木地区小区基础配套设施的平均水平原则,确保改造后质量可靠、使用安全。
(二)坚持“以人为本、发展共享、改善民生”的原则,按照城镇居民生活的公用工程、安全、出行等多方面要求,营造安定、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
(三)坚持“经济、适用、绿色、美观”的原则,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力求降低造价,节约建设资金;对设备因陈旧达不到使用要求或超过折旧年限的,应进行设备更新。改造费用测算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执行。
(四)坚持“因地制宜、不产生遗留问题”的原则,认真落实“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政策,严格移交、接收程序,采取“对内摸清家底、对外沟通协调”的方法,积极主动、相互配合,做好摸底调查、协议签约、维修改造、验收审计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2017年实现大部分小区签约移交协议,2018年全面完成分离移交工作。
(五)坚持“稳定、和谐”的原则,对分离移交“三供一业”涉及的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三供一业”各项目平均用工标准,核定需要移交的人员数量,由移交、接收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确保人员交得出、接得住、管得好。对于无法接收的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确保职工队伍稳定、社会秩序稳定。
二、维修改造内容
(一)供水分离移交维修改造主要包括:从城市供水管到用户水表的改造,包括室外管网、水表、一次性供水设施、二次供水泵房及设施的维修改造,包括消防管网及设施的改造。
(二)供电分离移交维修改造主要包括:从职工家属区电网电源起,至用户电能计量装置处的配电设施及附属设施。具体包括配电线路、环网单元、配电变压器、电缆通道、开闭所、配电室以及表箱、电能计量等设备进行维修、改造或新建。在保障供电可靠性和电能质量的前提下,应尽量利用原有供配电设施(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除外),合理控制造价。小区红线以外公共电网建设改造费用由供能企业承担。
(三)供热分离移交维修改造主要包括:用户供热一次网支线建设、换热站维修改造、二次网维修改造及并入城市热网等项目。
(四)供气分离移交维修改造主要包括:调压计量站、天然气管网、阀井(阀室)、调压箱、调压柜、计量仪表的维修改造。
(五)物业管理分离移交维修改造主要包括:住房外墙墙体、屋面翻新改造、单元门、楼梯间外窗、落水管道、污水排放、安保设施、路灯等维修改造。 
三、维修改造标准
(一)供水维修改造标准
1、室外供水管网。(1)原为自备水源的小区,自备水井需予以填封,按照相关设计要求接入市政管网。(2)供水管网改造宜设置成环状管网,并增置分区计量水表,单元进户管线应设置进水总阀。(3)供水管网应优先选用球墨铸铁、PE、钢塑复合管等符合国家规范的优质管材。(4)供水管网上的阀门、管道附件等应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5)给水管线与建(构)筑物、污(雨)水管线、燃气管线、电力电缆、通信电缆等交叉时应满足国家设计规范要求。
2、室内供水管线。(1)室内供水管道供水压力大于0.45MPa时,宜采用钢塑管、不锈钢管或其他金属塑料复合管材。供水压力小于等于0.45MPa时,可采用优质PP-R,PERT等塑料管材。(2)单元进户管分为原位换管和楼梯间改造两种安装方式,楼内立管上宜安装控制阀门。(3)楼内立管若安装在管道井内,需增设防冻措施。(4)给水管道不得穿越配变电房、电梯机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和引发事故的房间,并避免在生产设备上方穿过。
3、二次供水设施及管理系统。(1)二次供水系统改造的设计应满足安全使用和节能要求。(2)二次供水泵房引入管宜从市政供水管网单独引入,并应设置稳定可靠的防倒流等防污装置。(3)二次供水改造应充分利用市政供水管网压力,在供水水量、压力可以满足用户需求的条件下,撤并改造服务面积小、设备老旧、运行状态较差的二次供水设施。(4)依据市政供水管网条件,综合考虑小区或建筑物类别、高度、使用标准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选择二次供水系统。(5)严禁二次供水管道与非饮用水管道相连接。(6) 二次供水系统水箱中水的停留时间超过24小时应配置稳定可靠的消毒措施,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和消毒满足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相关规定。
4、水表及远程管理系统。按照原建筑的实际情况确定水表选型,实现“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水表出户后安置位置如存在冰冻隐患,应有防冻措施。水表前应设置带有锁闭功能的截止阀,表后应安装用户操作球阀和止回阀。楼内管道在水压过高时,水表前应设置减压阀。
(二)供电维修改造标准
坚持“因地制宜、充分利旧、标准适中”,确保技术合理、经济合算和运行可靠。“因地制宜”是指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用电特点,合理确定改造标准;“充分利旧”是指充分利用移交企业原有供配电设施、站址用房等,降低工程改造费用;“标准适中”是指原则上每户配置4-8千瓦(应按照实际居民户数选择“同时率系数”),设备材料优先考虑国产优质产品,满足设计容量及用电发展需求,并留有合理余度。改造标准应参照《城市房屋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DB 63/T1206—2013)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1、供电电源为移交企业自有电源的,转换为国家电网公司电源。
2、分离改造后的居民住宅用电全部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电能表采用智能电能表,具备“全采集、全费控”的功能。
3、根据实际用电负荷确定变压器容量,400千伏安及以下选择柱上全密封油浸式变压器,400千伏安以上可选择箱式变压器或干式变压器。
4、分离改造范围内的其他公建设施、非居民用户,容量配置按现场实际设备容量计算。每栋住宅公建的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配电。
5、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个带隔离功能的开关。
6、配电箱优先选用不锈钢材质,接线箱、计量箱等设施采用屏蔽型全固体绝缘,外壳应满足使用场所的要求,应具有防水、耐雨淋及耐腐蚀性能,优先选用“钢制-喷/烤漆”材质。
7、设备设施选型坚持优先考虑国产优质产品和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环保节能型的原则。
8、现使用的变压器、电缆、配电箱、配电柜等设备设施状况较好,符合技术要求的,经维修、检验后应继续使用。
9、为保证小区居民供电质量,在维修改造中应根据就地平衡的原则配置低压无功补偿。
10、配电室、开闭所充分考虑消防、防水、防潮、防尘、防毒、防小动物等措施。配电设备对房屋墙壁安全净空距满足要求。
11、环网单元应采用箱式结构,但必须设置在地上,尽可能贴近小区,方便巡视,预留检修维修通道。
12、供配电设备应配置设备标识、安全警示标识。
13、电气设备老旧,超过折旧年限的电气设备应更新。
(三)供热维修改造标准
1、热源的维修改造。对热源为不符合环保要求高耗能的油、电锅炉应进行以燃气为清洁能源的设施改造,可实施燃气进户独立采暖改造(条件具备的小区)。锅炉维修保养主要是保证锅炉及附属设施(送风排烟系统、水处理系统、运煤除灰系统、电气控制系统)满足正常运行需求。(1)锅炉房内燃气浓度报警和紧急切断阀联动装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内容要求。锅炉房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内容要求。锅炉压力表定期检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检定周期应符合《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检定规程》。(2)计量设备的定期检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检定周期为2年,使用年限不易超过6—8年。(3)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阀门、凝水缸)的运行应符合《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要求。(4)对锅炉本体、水泵、水质软化、控制柜等进行保养、检修或进行更新改造、对锈蚀锅炉管网进行维修、更换;达到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无供暖的增设分户采暖(条件具备的小区)。
2、调压装置(含调压器、过滤器、切断阀等)的运行、维护应符合《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居民调压箱长期使用后,设备及配件老化,极易造成漏气,到达一定使用年限应更新。
3、供热管网应保障供热安全、节能运行。运行15年以上的供热管网(不含评估后可正常使用的管网),使用年限不足15年,但存在事故隐患的供热管网应时进行更换。供热系统室外管网输送效率低于90%,正常补水率大于总循环流量的0.5%,应针对降低漏损、加强保温等对管网进行改造。
4、供热终端热用户实行阀门、分户供热的应对建筑物内供热管道进行分户改造。分户改造时要求加装具有远传功能插卡式收费的热计量表。
(四)供气维修改造标准
供气分离主要是已经纳入城市集中供气管网的,维修改造范围自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红线到住户。国有企业自营供气源转换为城市集中供气源的,维修改造范围包括配套管网、设施设备等。
1、燃气管网。(1)燃气管网含次高压、中压、低压燃气管道及燃气阀井设备。维护维修内容应包含压力管道材质、安全间距、安全运行的合规性,阀门井的完整性、井内设备完好性。(2)次高压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钢管级别应达到L245、L290、L360材质要求,管道防腐应采用三层PE防腐。中压埋地燃气管道应采用三层PE防腐钢管或聚乙烯管,钢管级别应达到Q235材质要求。中压架空燃气管道、低压室外燃气管道、低压室内燃气管道均应采用无缝钢管,钢管级别应达到Q235材质要求。(3)埋地燃气管道:地燃气管道上方不得有建筑物占压,安全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管道外防腐层无破损,管道无腐蚀泄漏。(4)架空燃气管道:架空管道应漆面外观无开裂、无花面、无锈蚀情况。无包覆,无缠绕、无乱搭电线电缆。管道支架完整,管道无变形。(5)管道完整性要求:燃气管道应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检验不合格应更换。燃气管道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6年,超期应更换。埋地燃气管道应完整无损,不得有泄漏。(6)管道标识完整性:管道标识设置应合理,标识齐全、清晰,管道始末端、三通、弯头等部位必须设置标识。硬化路面应采用标志牌每隔15m设置一个,绿化区应采用标志桩,每隔30m埋设一个。
2、调压箱。(1)调压箱包含箱体基础、箱体、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箱体内调压器调压精度不应低于±5%,关闭压力应为出口压力的1.05~1.2倍,在设备停止运行时,后端压力表的值应为定值,切断压力为出口压力的1.25倍,可正常切断。调压箱内阀门手柄应齐全,阀门开关应灵活,阀体无锈蚀、漆面无起皮脱落、无泄漏、关闭性能良好无内漏无外漏。箱体内过滤器滤芯应完好无损,无明显压损。(2)箱体内压力表需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压力表指示正常、指示清晰可见、精度等级不得低于1.6级,压力表底部针型阀开关灵活有效、无泄漏。(3)调压器调压精度和关闭压力、切断达不到要求的需进行报废更新。调压箱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5年,超期需报废更新。
3、燃气阀井。管道阀门井塌陷,井壁受损渗水,井盖和井盖板丢失、开裂、破损、连接不牢固,阀门锈蚀、漆面起皮脱落、阀门内漏、外漏需重新修复、更换或维护维修。阀门伸缩节锈蚀、泄漏、伸缩量不达标需重新修复或更换。
4、计量仪表。主要用于调压柜、调压计量站及民用计量使用,包括皮膜、涡轮计量仪表、罗茨流量计等型号。设备计量精度应达到要求,流量计精度要求锅炉用户计量精度等级应不低于1.5级。流量计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计量设备应完整、有效,不得过期使用。
5、其他安全陷患整改:包括表后管道、切断阀、防雷设施、绝缘接头等。
(五)物业维修改造标准
原则上按照不低于青海省住宅物业二星级服务中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标准进行改造。具备条件的物业小区应按照《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1、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外墙、屋面、单元门、楼梯间外窗、路灯、道路等维修改造。(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破损、脱落、渗水。(2)房屋屋面完好,无空鼓、龟裂、渗水现象。(3)房屋楼梯间公共墙面、台阶、扶手完好,公共照明正常。(4)单元门及对讲系统、门窗完好。(5)散水与建筑物外墙连接完好,无脱离开裂。(6)建筑物落水管完好,并符合与地面距离要求。
2、小区基础配套。(1)小区道路畅通,路面平整无坑洼,道牙石整齐无缺损,有条件的小区应符合无障碍通行要求。(2)应完善门岗值班房及车辆通行道闸、门禁系统。(3)公共绿地、绿化带修整完好,清洁美观,无裸露地面,修缮破损及缺损花坛亭台。(4)按单元设置垃圾箱,化粪池、雨、排水井、管道无堵塞。(5)小区出入口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6)对小区公共设施、水池、设备、天台等危险隐患部位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楼栋号标志清晰。(7)拆除占绿、毁绿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对小区原有已不具备功能或已成危房的煤房等建筑物进行拆除,占用绿地种菜或其它用途等应恢复原状,达到小区美观整洁。(8)停车位划分标线清楚,增设交通标志。
3、公共设施设备。(1)电梯设备严格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修保养规定》实施校正、保养、更换已破损或陈旧的零部件,保证电梯正常运行。(2)改善疏通小区原有消防通道场地,保障消防车辆顺利通行和操作,达到设施设备正常使用。(3)技防监控设施按配备要求到位并运行正常,消防设施完善(消防栓、捅、灭火器等)。防雷设施完善。无重大安全隐患。(4)设施、设备具备正常使用功能,标识清晰、明确,原有记录保存完整。(5)修整、规范杆管线设施。完善和规范路灯、供电、供水、通信、广电、燃气、消防等杆管线及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小区要做到杆管线下地,条件不具备的小区要统一高度和线路走向,杜绝乱拉乱接。(6)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对移交生活区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承接查验。按照国家《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对筛选出的危旧房屋,由产权单位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4、其它要求。(1)做好物业移交协议的签署,移交企业与接收企业签订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参照格尔木市有关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相关规定,并结合小区实际情况约定物业收费标准。物业管理费用缴纳方式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2)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移交企业原后勤部门管理的门面、三产、公共用地场所等资产以及居民和居民楼的基础资料同时移交接收单位,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主管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所收费用用于物业管理费用的补贴。(3)移交单位在移交前需告知职工住户,为社会化管理做好宣传铺垫工作。
四、主要政策依据
(一)供水政策依据
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9)
3、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
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5、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
6、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二)供电政策依据
1、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GB50613-2010)
2、3kV-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
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4、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5、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
6、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2010)
7、城市房屋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DB 63/T1206—2013)
8、供电设施维修改造计费标准执行《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
9、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三)供热政策依据
1、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城市热力管网设计规范(CTB4—2002)
3、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
4、建筑给水排水及才采暖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736—2002)
5、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BJ173—2009)
6、关于加快推进城镇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15〕98号)
(四)供气政策依据
1、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1部分:A级钢管(GB/T9711.1)
2、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2部分:B级钢管(GB/T9711.2)
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
4、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材(GB15558.1)
5、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件(GB15558.2)
6、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
(五)物业政策依据
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4、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4)
6、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8、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五、费用测算
费用测算参照《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青海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价》《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与基价》《青海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与基价》《青海省工程造价管理信息》《青海省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等相关规定。结合近年来的同类工程预、结算资料测算,测算以主要材料及工序为单位,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管理费、规费及税金,未尽事宜可在移交改造协议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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